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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大明律》任我玩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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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树人冷静下来,也知道想计策的事儿急不得,当晚回屋就先歇息了。

大病初愈,身体也确实疲劳,一沾床就睡着,第二天辰时才醒。

起床后他先活动锻炼一下身体,出一点汗,然后洗漱用膳。

青芷布菜时,沈树人看见一碗龟苓膏状的食物,但色泽浅亮通透,指着问:“此乃何物?”

青芷:“这是后厨用倭国琼脂、蒟蒻调制的凉糕,还加了大员的薄荷叶,说是消暑顺气——这些药材都是昨日来探病的客人送的。”

沈树人不置可否。

倭国的琼脂、蒟蒻工艺确有些独到之处,是用昆布、魔芋秘法熬制的。

但大灾之年,一点吃食还要倭国进口,过分了。

郑家为了稳住局面,还真是下本钱。

沈树人本着批判和不浪费的心态,快速吃完,味道倒是很不错。

……

吃过早餐,沈树人宅在书房里,又开始琢磨昨晚的事儿。

他内心还是挺乐观的。

不就是找借口去南京么?自己这种纨绔子弟、巨富少爷的身份,要惹点别的事情跑路,备选项绝对不少。

他第一反应就联想到薛蟠打死了人,都能轻松跑路,让贾雨村给他善后,而且还不是畏罪潜逃。

毕竟《红楼梦》上这个段子知名度太高,语文课都教过,他这种学霸当然熟得不能再熟。偏偏他现在的人设,也跟薛蟠那种巨富恶少太相似了,而且同样是要去南京。

思路一旦被这条歪路吸引,后续的坏水就不可遏制地滔滔往外冒。

“我要是也学薛蟠那样,在苏州打死个人,然后‘畏罪潜逃’去南京,可不可行?”

这个念头一冒出来,沈树人自己都被自己吓了一跳。

还好他很快就冷静下来,认真梳理一下,抛弃了这个荒唐的念头。

薛蟠上京那是另有目的、是送薛宝钗选秀。而他沈树人要是犯了事想避一避,凭什么偏偏跑去南京?郑芝龙肯定会怀疑是故意的。

其次,犯罪这种事情,真要落下案底,还怎么入国子监啊。薛蟠那是冲动没过脑子,自己是谋定而后动,当然要做得更好。

沈树人顺着思路继续头脑风暴,很快酝酿出了一个改良版。

“虽然实打实的犯罪不可行,但要是钻研一下《大明律》,精心设计案情,找点违法性阻却事由,类似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效果会如何呢?

只要能做到,在抠字眼套条文时,看起来像是犯罪。但如果‘春秋决狱,取其本意’来看,又不是犯罪,不就能向上申诉了?对了,得先确认一下是不是去南京申诉。”

调查了才有发言权,不能鲁莽。

沈树人思考问题时,有转笔的小毛病。此刻便随手一挥,手中湖笔敲在案头的玉磬上,发出清脆的响声,几秒种后跟班沈福就出现在门口,静候吩咐。

“去找一套《大明律》来,马上就要。”

沈福也不含糊:“少爷稍候,还有什么吩咐么?”

沈树人靠在红木太师椅上,用笔杆子揉了揉太阳穴:“那就再弄一套……那种规定朝廷各衙门职责范围的文书来。”

沈福想了想,有些不安地说:“没听说过有这样的书,不过,《大明律》里的‘吏律’,好像就有包含了这些内容。要不,我先把《大明律》找来,再找师爷确认一下?”

沈树人顿时有些尴尬,连忙改口:“行了那就先要《大明律》,别的等我看了再说。”

沈福转身就走,沈树人则暗暗检讨:自己对明朝法律的认识,居然还不如一个跟班,竟误以为《大明律》只是刑法。

看来父亲给他新选的跟班,都是家里认真培养过的,至少读过书。

不一会儿,沈福就陆续把《大明律》找来了,前后足有上百卷,看得沈树人一阵头大,但也只能硬上了。

他先提纲挈领翻了翻条目,大致确认了《大明律》其实是一部包含了相当于后世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民法内容也稍微有一点,主要是人身义务和田产认定方面的。

至于为什么篇幅会这么多,主要是沈福找来的这些书,不仅包括了洪武年间的本律,还有后来增加的条例——

朱元璋特别厌恶嗣君“变乱成法”,所以《大明律》的条款,两百多年都没允许修改过。但早期法律又太简陋,很多新生事物压根儿没规定,嗣君只好律外加例。

洪武本律才三十卷,弘治年间的《问刑条例》又加了二十多卷,嘉靖、万历两代又各加三十多卷,合起来就足足一百二十卷了。

好在沈树人是带着具体问题刻意学习,读书时就像是用搜索引擎一样直击重点,没用的地方就哗哗哗翻过去。

这效率显然比那些大水漫灌的读书人,要高出不知多少倍。

不过半个时辰,他就把纲目梳理了一遍,顺带搞清楚了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

比如,他首先确认了,明朝如今早已没有《大诰》这种“司法解释”形式了,那是明早期比较常见的,尤其朱元璋最爱用。

但是,遇到疑难案件,地方上审判了之后、觉得有代表意义的,理论上仍然应该上报。省级的提刑按察使乃至中央的刑部复核之后,如果认为有推广价值,就会下发其他地方“学习样板案例”,完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有些基层组织做得好的地方,甚至会把下发案例贴在申明亭里给百姓讲解。

只不过,如今明朝都糜烂成这样了,这种可以“选择性裁量”的事儿,地方上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报可不报的都尽量不报。

但这不要紧,反正沈家有钱有势。沈树人到时候自然会有办法、让苏州府“自愿加班上报、请求复核”。

确定了制度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执行制度的单位。

而沈树人在苏州,这一点上又很有利——在其他省的话,根据上报疑难案件的严重程度,有些是按察使管的,有些是刑部管的,还无法做到绝对可控。

但偏偏苏州属于南直隶。

明朝的南直隶地区,没有设置布政使、按察使等三使,相关工作,直接就归口到南京六部的对应衙门管。

所以,无论案子多复杂,最后都是南京刑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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