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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重述与结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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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能够说明在家养环境中曾是这样有效地产生了作用的原理何以不可以在自然环境下产生作用。在持久反复发生的生存斗争中有利的个体或种族可以存活下来,因而我们了解到某种强有力的与时常发挥作用的“选择”的形式。全部生物都依据几何级数快速地增长,这肯定会导致生存斗争。此快速的增加率能够用计算来证明--诸多动植物在不间断的特殊季节中与在新地区归化时都会急剧增加,此点就能够证明快速的增加率。产生出来的个体多于可以存活的个体,天平上的微小之差就可决定哪些个体将生存而哪些个体将灭绝--哪些变种或物种将大量繁衍,哪些将衰败以致绝迹。在诸多方面相同物种的个体相互之间进行着最为密切的竞争,所有它们之间的斗争往往最为激烈,相同物种的变种之间的斗争基本上也是一样激烈的,其次就是位于一个属的物种之间的斗争。另一方面,在自然系统上距离比较远的物种之间的斗争一般也是激烈的。一些个体在一切年龄或一切季节和同它相竞争的个体相比只要占有最微小的优势,又或是对附近物理环境有着些许微小程度的较好适应能力,结果就能让平衡改变。

有关雌雄异体的动物中,大部分情况下雄性为了占有雌性,通常会发生斗争。最强有力的雄性,或和生活环境斗争最成功的雄性,常常会有着最多的后代。可成功一般有赖于雄性有着特殊的武器,或是防御方法,又或是魅力;微弱的优势便能够产生胜利。

地质学明了地显示,曾经诸陆地都产生过沧海桑田的物理变化,因而,我们能够断定在自然条件下生物产生过变异,就像它们在家养环境下一度产生过变异一般。在自然状况下倘若有某种变异的话,则再说自然选择未曾产生作用,就没法解释了。总有人主张,在自然环境下变异量是某种严格有限制的量,可该主张得不到证实。人,即便仅是作用于外部性状且其结果是莫测的,却可以在十分短的时间内经由积累家养生物的个体差异产生强有力的后果;且所有人都不否认物种表现出个体差异。可是,除个体差异之外,全部博物学者都不否认存在自然变种,这些自然变种被当成区别十足而值得记载于分类学著作力。无人在个体不同与微小变种之间,或在特征比较显著的变种与亚种之间,还有亚种与物种之间划定过任何明确的界限。在分隔的大陆上,在相同大陆却被某一种类的障碍物分隔的相异区域,包括在遥远的海岛上,存在着众多的生物类型,它们被某些有经验的博物学者列成变种,而被其他一些博物学者列成地理族或亚种,甚至还被一些博物学者列为尽管密切相似却相异的物种。

倘若动物与植物确实产生变异,不论其多么微小或者缓慢,只要该变异或个体差异有利于任何一方面,就会经由自然选择即最适者生存而被存留与积累起来。既然人可以耐心地选择有利于他的变异,何以对自然生物有利的变异在复杂而变化的生活环境下不会经常产生,且被存留,也就是被选择呢?有关此种在长久年代中发挥作用并严格检阅各个生物的整个体制、结构与习性--帮助好的并灭绝坏的--的力量可以用来限制吗?对于此种缓慢而美妙地让各个类型和最复杂的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力量,我不易看到有任何限制。甚至倘若我们不朝更远处看,自然选择学说仿佛也是十分可信的。我已竭力公正地重述了对方提出的难点与非议:让我们现在回头来说一说支持该学说的特殊事实与论点吧。

物种不过是特征十分明显的、稳定的变种罢了,且各个物种首先作为变种存在,我们依照此观点便可理解,在一般假设经特殊创造行为产生出来的物种与公认为经由第二性法则产生出来的变种之间,何以无一条界线可定。从此相同观点出发,我们还可以理解在相同属的相当多物种曾经产生出来的且现在仍旧非常繁盛的地区,何以这等物种要出现诸多变种;由于在物种形成非常活跃的地区,依据通常的规律,我们能够推测它仍在进行,倘若变种是早期的物种,情况就必定如此。另外,大属的物种倘若产生较大数量的变种,也就是早期物种,则它们或多或少就可能保持变种的性状;缘由是它们之间的差异量较之小属的物种之间的差异量要小。在分布上大属的密切近似物种明显地要受到限制,且它们经由亲缘关系围绕着另外的物种聚集成小群--这两方面都类似于变种。依照各个物种都是独立创造的观点,这些关系就没法说明,然而倘若各个物种都是首先作为变种而存在的话,则这些关系就能被理解了。

每一物种均有依据几何级数繁殖率而过度增加数量的走向;并且每一物种变异了的后代依照它们在习性上与结构上更为多样化的程度,能够在自然组成中攫取相当多十分相异的场所而增加其数量,所以自然选择就一般趋向于存留任何一个物种的分支最大的后代,因而在长期不间断的变异进程中,相同物种的每一变种所独有的微小差别便倾于增大并成为相同属的诸物种所独有的较大差别。新的、改进了的变种不能避免地要排挤与消灭掉旧的、改进较少的与中间的变种:因而,在相当大程度上物种就成为肯定的、界限明晰的了。各个纲中属于较大群的优势物种趋向于产生新的与优势的类型,最终各个大群便趋向于变得更大、同时在性状上更为不同。然而一切的群不可能都如此不断增大,因为这地球容纳不了它们,因而略微占优势的类型不得不击败不占优势的类型,此种大群不断增大与性状不断分支的走向,加之没法避免的诸多灭绝的事实,体现了全部生物类型都是依据群之下又有群来排列的,一切这些群都被包括在曾经一直占有优势的数目较少的大纲之中。把全部生物都归于所谓“自然系统”之下的该伟大事实,倘若依据特创说,是定然不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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